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用钱财“惩罚”好色上司如何定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9:26 检察日报

  案情:2004年6月的一个星期日下午5时许,李某去妻子单位接加班的妻子,从敞开的门外发现妻子的顶头上司王某正对妻子非礼,妻子极力挣扎。李某见状冲入室内,对王某施以一阵拳脚之后,便要拽王某到一院之隔的某派出所处理。王某苦苦哀求,并提出给钱私了。李某问给多少钱?王某答给1000元。李某大怒,说:“你玩我呢。”随后对王某再次殴打,并继续拽王某去派出所。王某只好答应给5万元,并写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交给李某,李某看过欠条后,强迫王某在欠条上加盖了李某的名章和其所在单位的公章,并限定了分批给付的
时间。次日,王某到公安机关报案,李某当日被抓获。

  分歧意见: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对于李某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

  1.李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李某发现王某欲强暴其妻,对王某实施了殴打,并未向王某索要钱物,是王某为掩盖自己的丑行而主动向李某提出给予钱物补偿。

  2.李某对王某无暴力威胁。李某对王某所实施的暴力行为,并非为索取非法财物,而是因发现王某对其妻行为不轨后的激烈反应。其拽王某去派出所处理的目的是想通过法律手段对王某的行为进行惩治,只是因为王某的苦苦哀求才没有付诸实施。

  3.李某要求王某在欠条上加盖名章和公章的目的是为了抓住王某不轨的证据,防止其以后再对李妻骚扰。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李某以拽王某到派出所处理为由,威胁李某,迫使李某主动提出给钱私了,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强迫被害人写下欠条的行为,符合刑法中关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李某在主观方面具有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故意与目的。开始,李某并没有向王某索取钱财,但在后来的行为过程中,李某则产生了索财意图。在王某主动向李某提出给予财物私了的要求后,李某问王某能给多少钱,此时李某具有了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在王某答复给1000元后,因未达到其心中的数目,李某再次威胁王某去派出所,目的是强迫王某拿出更多的财物。在王某出具了欠条后,李某又限定了付款时间,其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更加明确。

  2.李某在客观方面对王某实施了要挟手段。首先,李某在发现王某对其妻有不轨行为后,对王某实施了殴打,并要拽王某到一院之隔的派出所处理。但是,从案情的发展情况看,李某后来的真实意图并不是要通过派出所来处理,因为报案并非要求与犯罪嫌疑人同去,如李某确实是想通过派出所来处理的话,完全可以让其妻前去报案或打电话报案,而李某仅在口头上要求王某到派出所处理,由此可见其对王某进行再次殴打,并拽王某到派出所去处理的目的是以揭露其丑行、毁坏其名誉相威胁,迫使王某给付财物。

  其次,李某利用了王某在单位担任一定领导职务,为保住其名誉不遭到毁坏而不得不以付出财物为代价这一弱点,不但迫使王某同意拿出5万元,并强迫王某在欠条上加盖了其名章和其所在单位的公章,而且给王某限定了付款期限,作为要挟王某的杀手锏。

  3.本案的数额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对李某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鸡东县检察院)

  作者:万心砚 郭继品

  (来源:检察日报)


爱问(iAsk.com)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