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抢的哥撞死劫匪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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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9:38 生活报 | |||||||||
8月30日上午,在一审宣判5个多月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不公开审理后对的哥黄中权撞死劫匪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被告双方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黄中权仍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04年8月1日22时40分许,黄中权驾驶捷达的士搭载姜伟及其同伙至长沙南湖建材大市场内“旺德府”建材超市商场时,姜伟手持长约20厘米的水果刀与同伙抢劫黄中权,抢得
2005年3月23日,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中权犯故意伤害罪,但犯罪后自首且被害人姜伟有重大过错,判处黄中权有期徒刑3年6个月,赔偿姜伟之父经济损失36998.78元。接到判决后,黄中权和姜伟之父姜再生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姜再生认为,姜伟被撞死后造成经济损失12万余元,应由黄中权全部赔偿。而黄中权则认为自己属于正当防卫,是无罪之身。 黄中权案一审宣判后,在市民中、政法界都引起了热烈的讨论。黄中权在追击过程中,曾和姜伟对峙超过10秒,双方仅有2米距离,之前,姜伟及其同伙逃跑过程中,还对黄中权挥舞手中长20厘米的刀具。这一情节成为多数人支持黄中权的依据。免费为黄中权辩护的是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湖南刑法学界目前最负盛名的邱兴隆教授。 黄中权的辩护人在二审中说:黄中权追赶绝对是合法的,属于扭送范畴。逃跑途中,姜伟等二人挥舞刀具,刀是凶器,威胁已经产生,如果黄不是有车辆阻挡的话,那么就自然陷入更加危险境地,所以对方属于行凶,黄中权重新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 8月30日的法庭上,二审合议庭进行了更充分的说明姜伟与其同伙对黄中权实施抢劫后,已逃离黄中权视野区,故姜伟已不再处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状态”中,因此黄中权驾车撞击姜伟的行为已不再具有防卫特征,而是故意伤害犯罪。二审法院认为,黄中权的犯罪事实和依法可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已在一审判决中得到充分体现。全案维持原判。 二审审判长刘耀武在宣判后说,判决事实上已经考虑到了这一点,一般故意伤害致死案最少都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此案减轻判决已经接近法律允许的底线。判决书中也多次写道:“姜伟抢劫侵害在前,对黄中权的犯罪具有重大的诱发和刺激作用,且具有在先过错责任,故在量刑时可结合其自首情节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潇湘晨报》报道(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