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未果私自“拿”说是借的也白搭 结果:当事人领刑三年半追悔莫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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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10:03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 |||||||||
本报北流讯因向朋友借钱未果,他竟趁朋友不备之机,偷偷“拿走”了朋友的1万元现金和一台价值2000多元的三星牌手机。事后,朋友多次拨打他的手机和自己的手机,他不是关机就是不说话就挂机,朋友只好向公安机关报案。日前,北流市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姚某某现年33岁,是一名长途客车司机。去年5月,梁某某在搭乘姚某某驾驶的大客车
最近,经北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北流市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被告人姚某某辩称其拿走了梁某某的现金及手机是事实,但不是盗窃,是其向梁某某借的;其在公安机关供述的不是事实。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属于秘密窃取财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另外,手机估价过高。 北流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估价结论书及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符合客观实际,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称手机及现金是其向梁某某所借,据查与事实不符。因此,对被告人持其拿走的手机及现金是向梁某某借的及其在公安机关供述不是事实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提取笔录等证据相吻合,相印证,形成证据链,被告人盗走梁某某现金及手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只要被告人采取了乘人不备,将他人财物拿走,使财物所有人失去了对财物所有权的控制,即构成了秘密窃取。被告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因此,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持被告人不属于秘密窃取,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估价结论科学、真实,符合客观实际,且辩护人举不出证据证实手机估价过高,因此,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持手机估价过高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故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吴小巧 刘春)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