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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未果私自“拿”说是借的也白搭 结果:当事人领刑三年半追悔莫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10:03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本报北流讯因向朋友借钱未果,他竟趁朋友不备之机,偷偷“拿走”了朋友的1万元现金和一台价值2000多元的三星牌手机。事后,朋友多次拨打他的手机和自己的手机,他不是关机就是不说话就挂机,朋友只好向公安机关报案。日前,北流市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姚某某现年33岁,是一名长途客车司机。去年5月,梁某某在搭乘姚某某驾驶的大客车
时认识了姚某某,之后梁某某多次搭姚某某驾驶的客车,他们由认识发展成了朋友。今年2月3日,梁某某从外地回到北流城区,姚某某和她一起吃完晚饭后,梁某某到某宾馆开了705号房。当晚8点多,姚某某去到某宾馆705房。在房间里姚某某对梁某某说,他欠了别人几千元钱,他的工资还没有发,她有的话就借点钱给他,但梁某某听后默不出声。之后,梁某某便进卫生间洗澡去了,姚某某趁机打开梁某某放在房间椅子上的手提袋,当他发现袋里有一大叠一百元的钱(共1万元)时,立即将钱放到自己的口袋里。梁某某出来后,姚某某对她说他出去买些宵夜回来,就拿起梁某某放在床头的一台价值2000多元的三星牌手机就出去了。但姚某某出去很久也没有回来,梁某某想拿手机打电话找他,却发现自己放在床头的手机不见了,打开手提袋找时,又发现手提袋里的1万元现金也不翼而飞了。她怀疑是姚某某拿走了,遂拨打其和姚某某的手机号码,但总是关机。她只好退了房连夜赶回玉林。第二天中午,她在玉林多次拨打姚某某和她自己的手机,他不是不说话就是关机。她只好到北流来找他,直到2月6日下午才找到他并了解到他的住地。2月7日中午,梁某某到北流市公安局松花派出所报了案。接到报案后,民警迅速到姚某某的住处将其抓获归案,随后公安机关将全部赃款赃物追缴回来退还给梁某某。

  最近,经北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北流市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被告人姚某某辩称其拿走了梁某某的现金及手机是事实,但不是盗窃,是其向梁某某借的;其在公安机关供述的不是事实。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属于秘密窃取财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另外,手机估价过高。

  北流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估价结论书及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符合客观实际,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称手机及现金是其向梁某某所借,据查与事实不符。因此,对被告人持其拿走的手机及现金是向梁某某借的及其在公安机关供述不是事实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提取笔录等证据相吻合,相印证,形成证据链,被告人盗走梁某某现金及手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只要被告人采取了乘人不备,将他人财物拿走,使财物所有人失去了对财物所有权的控制,即构成了秘密窃取。被告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因此,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持被告人不属于秘密窃取,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估价结论科学、真实,符合客观实际,且辩护人举不出证据证实手机估价过高,因此,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持手机估价过高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故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吴小巧 刘春)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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