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废除死刑条件不成熟 未考虑修改贪污罪量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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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10:17 宁夏日报 | |||||||||
据中国新闻社8月31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近日指出,中国现阶段废除死刑的条件还不成熟,也不符合现行刑法的规定。 近期,境外有媒体报道称,“(中国)有关方面正拟议取消对贪污腐败等非暴力罪行判处死刑,”并称“立法机关虽没有修改刑法的具体计划,但已在实践中操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称,全国人大没有考虑对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作出修改。
这名发言人表示,中国刑事法律规定了死刑刑罚,但对死刑的适用条件作了严格限制。刑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这位发言人还表示,目前,严重经济犯罪等非暴力犯罪对社会以及公民造成的危害极其严重,社会公众普遍要求对这些犯罪适用死刑,因此,刑法对罪行极其严重的贪污受贿等非暴力犯罪规定了死刑。新闻来源:新消息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