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暴行之罪不因施虐对象而减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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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11:05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十年砍柴 深圳的两个外地务工女青年芳芳和甜甜,被人挟持敲诈其家人未果后,在她们脸上刻上“妓女一号”之类的侮辱性印记。这样的惨剧发生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案通过前夕,不能不让人五味杂陈。
这类伤害侮辱两个女青年的行为,是不折不扣的暴行,这些人将为他们的暴行受到法律制裁,我想是没有异议的,这些施暴者将受到何种惩罚,是司法部门的事情,我并不特别关注。我关注的是为什么施暴者那样残忍,伤害人家的身体之余,还要侮辱其人格。也许是因为这两个女青年有从事色情行业的经历,这些绑匪在所谓的“小姐”面前,都有一种道德的优越感,实施如此的肉体和精神侮辱仍自我感觉有理。而在大众舆论中,一些人在认为这种伤害确实过分的同时,也认同卖淫者被侮辱可以说自作自受。 对此,社会学家李银河认为要实行卖淫者非罪化,以此根治对性工作者的犯罪。我以为从司法的层面来说,卖淫本来就非罪,它不触犯刑律。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卖淫的行为也许是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行为,但非法并不等于有罪。 我对李银河此论中“罪”的理解是广义的,即“有罪感”。在传统社会里,从事此类工作的人是为主流道德所不容的,是带有浓厚“罪恶感”的。其时,对性工作者有着道德优势的人,也只是那些自以为是的正人君子。像朱熹这样的大儒,将妓女严蕊关进大牢时,严蕊一首《卜算子》,道尽了“不是爱风尘,似被前缘误”之苦,继任者岳大人读之感动,将其释放。 我不能理解的是,绑架两个女孩的那些男青年,是干着犯罪勾当的“匪”,他们有什么资格鄙视卖淫者。现在的社会里,连“匪”都没有古代同行的行业约束和自我认知。看过《水浒传》的人都知道,张青在十字坡开出售人肉包子的酒店时,立下了规矩:三种人不能谋害,其中就包括妓女。张青的理由是这些人冲州撞府、出卖色相、强装笑颜,那点钱挣得不容易。这说明强盗也有规矩,这种规矩的由来根本原因是强盗和妓女都是被主流社会不容的边缘人,他们拥有同一种命运。你梁山上杀人越货的宋江大哥,比东京城的李师师干净到哪里去? 像前几年杀人越货的张君,其社会危害性比卖淫者大多了,因为他直接危害了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直接危害了社会秩序,可是一些人竟然流露出佩服这类“大盗”的神色,认为其有胆识、有气魄、有能力。而对那些不去偷盗抢劫只能出卖肉体的女子,则将其看成“贱人”。在这样的人心中,道德的优越感只相对于弱小者,面对那些强悍到可以侵犯他的利益的人,连道德的评判都变了味——对强者,似乎道德标尺失去了作用。这样的道德优越感是怯弱的表现,是阿Q面对小尼姑时的优越感。我相信,那些绑架两个女孩子的男青年,也是来深圳讨生活的,在都市中他们也许是弱势者,可是面对更弱势的可能从事卖淫的女青年,那种阿Q似的道德优越感竟然膨胀了! 在宋代,对罪犯的刑事处罚中,人格侮辱是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历史书和话本小说中会发现那时候有关某人刺配某地的描述很多。这种以公权力名义行使的不人道惩罚方式,在今天的文明社会里已经被摈弃。那些绑架者竟然拾起来这招,我看人家即使卖淫,人格也比绑架敲诈抢劫者高贵,也比那些满口仁义道德却收受贿赂贪污公款的官员高贵。 推荐:打工妹遭歹徒绑架虐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