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消法今起介入医疗纠纷 首行举证责任倒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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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12:19 第一财经日报 | |||||||||
当第13号台风“泰利”逼近福建的同时,今日生效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下称《新法》)也在福建广大消费者、经营者乃至政治、经济、法律界刮起一阵台风,各方感受各异。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称,今日起医疗纠纷纳入《新法》调整,消委会可以介入医疗纠纷,并将召回制度范围由汽车扩大到一般商品,而消费纠纷则开创性地应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营官称,《新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价值取向。 消委会介入医疗纠纷 在去年8月5日的立法听证会上,医患双方和法律界人士曾就医疗纠纷是否纳入《新法》唇枪舌剑,各执一词。 而今,记者看到,《新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提供诊疗护理服务,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而病历资料限定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规范书写并妥善保管,方便患者和亲属查阅或复印,未经同意不得公开。 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应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按规定出具详列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收费清单,不得收取未提供的服务或药品的费用,不得收取高于实际服务标准的费用,否则将被处以乱收费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由此正式变更为“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四字之差的背后是该委员会权限的进一步扩充。 该委员会秘书长刘友榕表示,将充分利用该法赋予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处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查询权,必要时要求有关部门组织听证。 根据规定,该委员会另一重要职责是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据此推定,今后医疗纠纷如果进入诉讼程序还将获得该委员会的支持。 而涉及两个部门以上的,该委员会“应当提请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这就避免了部门推诿。 消费纠纷应用“举证倒置” 被中国消费者协会誉为消费者的一大福音的是,该法将举证责任倒置开创性地应用到消费纠纷。 《新法》规定,商品和服务质量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该商品和服务无质量问题的证据,双方未约定的,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鉴定。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经营者无法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关人士称,这就避免了由于检测或鉴定费较高,消费者被迫放弃维权的弊端,破解了消费纠纷中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从而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道路上向前跨越了实质性的一步。 据悉,此次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应用在全国地方法规中尚属首次。 开门立法意义深远 20场次协调会或论证会,3次深入基层调研,听取300人次意见,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稿200份,征集57份180条的修改意见……一连串的数字证明了《新法》在各方利益博弈中的历程。 “《新法》实施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福建省工商局代表称。 参加立法论证会的消费者代表卫钢明称,这部通过“开门借脑”催生的法规事关3000多万福建人和数百万在闽生活和工作的省外人员的切身利益,《新法》的实施,打破了此前消费者对有关部门迫于压力放弃的顾虑。 消费者代表王利平表示,开门立法为各方利益博弈提供了公平的平台,使创设良法成为可能,也降低了守法成本。他希望福建省今后立法在“开门借脑”上能继续前行。 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介绍,此次立法,关键的后期还首次采用“走出去”的“借脑立法”的方法,邀请省内7位法学家和上海、甘肃、安徽、浙江等外省立法相关人员到福州参与研讨。(本报记者 邵芳卿 发自福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