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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词带“脏” 被告又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12:55 新闻晚报

  晚报讯 昨天上午,陆家嘴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事案件,员工状告公司侵害其人格尊严权、名誉权。原来这起案件,案中有案。

  原告原系被告公司淳大万丽酒店员工。2004年8月31日,由于双方的劳资纠纷,该员工将公司告上法庭。在2004年的这起官司中,被告公司为了证明原告有违纪行为,向法院提交了5份证人证言。该案于2005年3月二审终结。

  但官司并没有就此打住,今年7月,原告再一次将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在前一次的官司中,被告方提供的5份证词带有侮辱性词汇,对原告进行了肆意的诽谤和人身攻击。原告认为,被告的证言均由酒店的员工提供,而证人是在受到酒店影响的情况下,写下了与事实不符的证词,因此原告再次状告酒店。并且,由于被告是在公开法庭上出示这些证据,所以侵害到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权、名誉权,降低了原告在社会上的人身价值评估。为此,原告提出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要求。

  针对原告的起诉理由,被告表示5份证词由5位证人提供,表述的均为证人的观点,而非被告的意志,因此,原告提起诉讼的主体有误。对于是否影响到了原告的声誉,被告指出,证词在当天的庭审时并没有被当场念出,只是提交了法院,而且,开庭当天也没有旁听者,对于“降低了原告在社会上的人身价值评估”这一说法,被告不以为然。

  在向双方取证完毕,并进行了庭上辩论后,法院休庭,并将择日作出判决。 作者:黄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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