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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折机票不可退换遭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15:37 北京晚报

  一乘客挑战“霸王条款”今天一审未获支持

  本报讯(记者邱伟通讯员曹英)“打折机票不可退换”,这是各航空公司沿用多年的规定,但现在,这条规定正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一位乘客因误机导致打折机票作废,他认为“打折机票不可退换”是霸王条款,将航空服务公司推上了被告席。今天上午,此案在东城法院一审宣判。

  26岁的吴先生是一名检察院干部,在北京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习。今年2月,他买了一张北京去福州的3.5折的特价机票,在赶到机场时,因迟到8分钟未能乘机,机票作废。吴先生只得另买了一张机票。他为此起诉航空服务公司要求退票及赔偿两张机票的差价费。

  吴先生提出,《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规则》规定机票可以签转更改退票,航空服务公司自行规定打折特价机票不得签转更改退票违反规定,属无效条款。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咨询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运输司,相关部门答复说《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规则》是相对于全价票而言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的《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的规定,航空公司可以自行制定票价种类、水平、适用条件。所以此案中航空客票约定的“不得签转更改退票”未违反有关规定。

  法院认为,航空公司在出打折票时就已注明不得签转更改退票的限制条件,吴先生在收到票时就接受了限制条件,而且该限制条件并未违反有关规定,所以吴先生要求退票及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但由于机票上未将提前到机场的时间加以注明,对于吴先生误机负有直接责任。所以法院判决航空服务公司应将机票款590元退赔给吴先生。

  “打折机票不可退换”的规定是否合理呢?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认为,既然全价机票可以退换,就说明打折机票的退还不存在技术性的问题,惟一的障碍在于两者价值不同,航空公司不愿意退换。虽然航空公司已经明示,但消费者一旦出现误机等情况,就要自己承担全部责任,这显然是一个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而且所有的航空公司均执行这一规定,使得消费者没有选择的权利。

  网络编辑:赵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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