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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首次试行辩护律师旁听警察提讯犯罪嫌疑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01:52 新京报
天津首次试行辩护律师旁听警察提讯犯罪嫌疑人
今年3月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开始推行“阳光提讯”,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可在场旁听。本报记者高明摄

  本报记者 高明 天津报道

  “你别问,我什么都不会再说了,有证据你们爱怎么判就怎么判。”天津市河北区公安分局看守所里,涉嫌寻衅滋事的穆某对讯问民警表现出了犯罪嫌疑人常有的不配合。

  穆某的态度在8月3日这一天出现了转变。

  当天下午1点,穆某被带进提讯室时发现,长条桌后就坐的人员与以往有些不同:除了两名身穿浅蓝检察官制服的公诉人外,还坐着一位身着休闲T恤的男子。

  民警显然也意识到了这次提讯的不同之处,遂向公诉人打听起了T恤男子身份。

  “他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这是我们北辰区检察院开展‘阳光提讯’的一项改革。”公诉人回答。

  提讯进行了5个小时,两名公诉人轮番讯问,而坐在一旁的T恤男子在举手征得公诉人的同意后,插了两句话,除此之外一直保持沉默,只埋头记录。

  “第一次听说。”提讯结束后,民警不解地将穆某带离了提讯室,穆某起身后微笑着向T恤男子摆手告别。

  求解刑讯逼供

  “这项尝试源自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带来的震动。”8月11日,天津北辰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牛鹏翔告诉记者。

  牛鹏翔是这次“阳光提讯”改革的发起人,同时也是8月3日提讯穆某的两名公诉人之一。

  牛鹏翔说,“佘祥林案”经媒体披露后,北辰区检察院上上下下曾对这起冤案发生的原因进行了讨论和总结,“怎样防止刑讯逼供成为了当时大家讨论的重点”。

  今年2月,牛鹏翔萌发了“为防止刑讯逼供,在提讯中可让辩护律师参与旁听”的想法,并在公诉科里提了出来。

  “当时还是很谨慎的。”牛鹏翔说,当时他一遍遍翻阅我国刑事诉讼法后发现,辩护律师能否听取公诉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也没有作出否定性的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做的,我们应严格依法办事,坚决不能去做。法律没有作禁止性规定的,只要有利于司法文明,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就应该大胆去尝试。”牛鹏翔说。

  此后,牛鹏翔又翻阅了英美的法律,关于辩护律师到场旁听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查到了这样的规定:一旦犯罪嫌疑人提出讯问应当让辩护律师到场时,警方就必须立即停止讯问,马上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到场,然后再继续讯问。

  “应该说,这次尝试不是凭空想象,我们是有理论依据的。”牛鹏翔说。此后他开始着手起草“阳光提讯”的文字规定。

  杨立霞也是公诉科的一名检察官,她告诉记者,当时公诉科人员甚至找来了国外一些涉及审讯的DVD故事片进行观看,从中学习他们的检察官如何工作。

  检察院内的观点交锋

  3月初,一份《允许辩护律师在场旁听公诉人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出台。但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的研讨会中,不少检察人员却提出了异议。

  “别扭1一位不愿具名的北辰区检察人员告诉记者,以前在讯问中,遇到犯罪嫌疑人说谎、百般狡辩时,检察人员拍击桌子、怒斥几句往往就会奏效。但如果辩护律师在场,这些动作自然不能再用,担忧会助长少数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不利于提讯。

  此外,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这是一项“犯傻”之举: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其实是对立的两方,让辩护律师在场旁听提讯,无疑是把自己的底牌亮给了对方。

  “这是一次检务公开的大胆尝试,具有深远的意义。”虽有争议,但天津市北辰区检察院院长高范厅对“阳光提讯”还是给予了肯定的评价,并批准通过《实施办法》,但仅限在该院公诉科开展实施。

  3月15日,有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在场旁听的“阳光提讯”第一次在该院尝试。

  8月8日,《天津日报》对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中率先尝试实施辩护律师参与旁听的“阳光提讯”制度进行报道后,引起民众、媒体和司法界广泛关注。

  “这是修改程序的一小步,却是保障权利的一大步。”《天津政法报》更是对该项公诉改革措施给予了充分肯定。

  段律师的两次举手

  “如果没有北辰区检察院的系列阳光提讯政策,这起案件的判决可能会完全变味儿。”天津市金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段洪祥说。

  段洪祥正是8月3日坐在河北区公安分局看守所提讯室里的那位穿休闲T恤的男子。

  段洪祥说,按照公安机关的最初侦查,穆某案“完全是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但在调查中,段律师却发现了一个在起诉意见书中被忽视的细节。

  原来,犯罪嫌疑人穆某与原告相识,原告在赌球中坏了穆某的面子,并且欠下穆某5000元。

  事后,原告的父亲找到穆某,承诺替儿子一周内还钱,并摆宴席给穆某道歉还给他一个面子。但最后承诺并没有兑现,穆某打砸原告饭店的当天,正是穆父承诺一周的最后期限。

  但在提讯中,犯罪嫌疑人穆某仍旧对这个细节只字未提,焦急万分的段洪祥于是举手请求第一次发言。

  “这很关键,事关犯罪嫌疑人的动机是无因还是有因,对判决有很大影响。”段洪祥说。

  案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请来物价部门对被砸毁的饭店物品进行评估鉴定,最后得出了2400元的损毁物品的金额。

  “要知道,法律在定罪中2000元是个坎儿,所以金额评估的公正性十分关键。”段洪祥说,在以往的辩护中,因为当辩护律师介入案件时,现场早已不复存在,而律师能接触到的只是公诉机关提供的起诉意见书和部分证据,所以公安机关给出的损毁金额一般只能被动接受。

  但由于北辰区检察院实行了全案转交和证据开释制度,段洪祥有机会早早地就接触到了全部案卷,其中一张照片引起了他的注意。

  公安机关在现场勘察中,对被砸的饭店进行了全景式的拍摄,照片清晰地反映了被砸毁的物品,分析照片后段洪祥对2400元的评估结论产生了质疑,由此在提讯中举手向公诉人提出了重新评估鉴定的请求。

  “要是以前,公诉方提供给律师的主要证据中,最多是一份物价部门的损毁评估结论,这张照片是绝对不会见到的。”段洪祥说。

  据悉,目前北辰区检察院针对辩护律师提出的质疑进行了再调查,并对穆某损毁物品的金额重新进行了评估和鉴定。

  在牛鹏翔眼中“阳光提讯”还带来了另外一个好处,穆某辩护律师旁听中的两次提示十分重要,及时与公诉方就有关案情进行了沟通。

  这样,将会减少庭审中双方辩论的时耗。

  律师不再“管中窥豹”

  “两个人比赛讲故事,一个人看了电影,另一个人只读了故事梗概甚至连梗概都没读完,面对前者的娓娓道来,后者能不傻眼吗?”段洪祥用这个比喻来形容在以往庭审中,由于信息不对称,面对公诉人出示的一组组证据,律师常常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段洪祥说,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介入仅仅只能停留在问询罪名上,甚至连了解案情都不允许。而进入审查诉讼阶段,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只能接触案件的起诉意见书以及鉴定性证据材料。

  “在第一个侦查阶段,作为律师就已输在了时间上;而到了审查诉讼阶段,律师又输在了内容上。”段洪祥说,起诉意见书仅仅相当于一个故事片的梗概,看不到全卷,律师就不能全面把握整个案情。

  段洪祥给记者讲述了一次让他哭笑不得却又经常遇到的经历。

  在一起有4名犯罪嫌疑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他为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担当辩护律师。但是检察机关转给他薄薄几页的起诉意见书中,中间大段大段的文字却被白纸所覆盖。

  当他拿着“支离破碎”的起诉意见书愤怒地找到相关公诉人员时,对方却反问,“你不是就为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辩护吗,干吗还要了解另三人的情况?我们删除得有错吗?”

  2000年,天津市北辰区检察院率先尝试了一项改革———证据开示,一改以前只将起诉意见书和部分证据转交,而是将案件全卷都对律师开放。这项改革被段洪祥称为“有幸看到了电影”。

  “今年3月起开展的阳光提讯将过去通过庭审活动对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实施保护又向前延伸了一步。”段洪祥说,由静态监督变动态监督,阳光提讯是对证据开示这一改革成果的深入和完善。

  “特殊案件”排除在外

  “在天津16个区中,不少律师说现在最希望接北辰区的案子。”段洪祥说,试点“阳光提讯”在天津律师界引起了巨大反响。

  《实施办法》规定,辩护律师如想参与旁听公诉人讯问犯罪嫌疑人,须向承办案件的公诉人提出书面申请。在押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向公诉人提出让自己的辩护人参与旁听提讯的书面申请。

  征得办案人同意后,辩护人可以参加旁听,并允许做记录、录音、录像,但禁止在提讯中进行讯问和插话。

  公诉人提讯结束后,辩护人可以就案件事实直接向当事人进行发问,但禁止辩护诱导性发问。

  但一个事实是,自今年3月至7月,北辰区检察院公诉科共接手300起诉讼案件,但开展“阳光提讯”的案件只有4起。这组数据一度引起外界对这项改革执行力度的质疑。

  杨立霞解释说,在300起公诉案件中,有辩护律师的案件只占到30%,而只有案情有争议的律师才会申请参加。

  “我们是有制度保证的。”牛鹏翔说,对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提出的申请,非因特殊案件,《实施办法》规定公诉人不应拒绝。

  牛鹏翔解释,这主要是为了使该项权利能够顺利惠及当事人,不给辩护律师旁听公诉人的讯问设置更多的限制,同时为防人为因素使权利得不到实现。

  对于“特殊案件”牛鹏翔解释,一是指涉及

国家机密的案件;另一个是犯罪如属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有多名,有串供嫌疑或有部分在逃的情况,肯定就不会批准。

  期盼“再来一大步”

  “很多人认为阳光提讯对检察机关来说是一种傻子政策,但其实阳光提讯是一把双刃剑,对犯罪嫌疑人有利,但同时有制约;对检察机关看似无利,但其实有帮助。”牛鹏翔说。

  “施行阳光提讯,对公诉人来讲,无疑强化了办案的证据意识,由过去重口供到重客观证据,同时‘迫使’办案人认真细致地研究案件和证据。”牛鹏翔认为,淡化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用,公诉人才会更加注重对存在的其他客观证据的搜集、分析及应用,这样能有效地防止和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由于提讯中有辩护人在场,犯罪嫌疑人可能承认有罪也可做无罪辩解,因此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成了仅仅是其认罪态度好坏的标志。

  “实施阳光提讯,犯罪嫌疑人在之后的庭审中翻供的可能性将会微乎其微,毕竟当初他‘自己人’在场,也不好以‘威逼利诱’的借口来搪塞,减少了来回扯皮,审案的效率会大大提高。”牛鹏翔说。

  “北辰区检察院的两项改革无疑在全国检察机关开了先河,经验和成果将是今后司法改革的有益借鉴,但就如何维护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杜绝刑讯逼供来说,北辰区的改革还只是完成了一小步。”

  段洪祥说,我国长期奉行以侦查为中心的模式,以被告人口供为定案依据,导致司法实践中为获取被告人口供而进行刑讯逼供的情况时有发生。

  段所期望的“一大步”,就是将阳光提讯办法由审查诉讼阶段延伸到侦查阶段。

  “绝大多数的刑讯逼供都发生在公安机关的讯问阶段,所以与之相应的改革已迫在眉睫。”段洪祥不无忧虑。

  一个值得关注的消息是,最高检检察长贾春旺在今年“两会”报告中明确表示,将把对刑讯逼供的监督作为今年侦查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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