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强暴少女同罪领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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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02:01 辽沈晚报 | |||||||||
本报葫芦岛消息 (驻葫芦岛记者 冯玉兴) 朋友强暴少女,二人不予以制止和劝阻,反而帮忙摁住少女的手脚。记者昨日获悉,主犯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2个协助朋友强奸少女的同伙分别获得了5年和3年有期徒刑。 王某、张某、李某同住葫芦岛市绥中县某村,他们经常混在一起不务正业。2004年6月1日晚8时许,他们在一小卖店呆着,李某提出到张家的新房子去玩,因张家新房的钥匙在
当公安机关审问王某和张某时,他们均认为没有实施强奸行为,只是帮忙摁住被害人的手脚,因而不构成犯罪。葫芦岛市绥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了奸淫幼女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王某和张某协助李某实施强奸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共犯,于是依法以强奸罪判决王某有期徒刑5年,张某有期徒刑3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