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桃城区法院十项措施给法官立规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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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03:07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衡水电(记者李海菊)为配合“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活动的开展,近日,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出台了法官行为规范、过付款统一管理等10项措施规范法官执法。 桃城区人民法院相继出台的《法官行为规范若干规定》、《干警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从干警着装、仪表、举止、庭审、职业纪律、工作秩序、社会交往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并进一步严格了干警工作日之外的行为,强化了法院对干警业余生活的规范约束
该院的廉政监督措施也颇有特色,中层正职与党组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对本部门的廉政情况向院党组做出保证,并承担责任,设立“581”廉政账户,在坚决杜绝干警收受当事人礼金、礼品和接受当事人宴请的同时,对于当事人采取非常手段所送礼金,干警本人无法直接退回的,可存入法院开设的廉政账户。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则要求每名干警对个人、家庭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向院领导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本人出盛出国旅游,继承、接受赠予财产,家庭成员从事经营活动,重大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涉诉等内容。 同时,该院还制定了过付款统一管理、统一委托对外评估拍卖、立案材料确认制度、信访责任追究、案件评查、岗位目标管理、案件流程管理等措施规范法官执法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