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元存了47年,这利息该咋算》追踪:"实物转存"存单已作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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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04:03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张剑英)日前,家住丰南区的郑玉翠女士,拿着一张1958年存有48元的老存单,到该区小集信用社要求给付存款及利息本报8月24日、26日曾报道)。存单到底能否兑现呢?昨日下午,丰南联社工作人员给出答复:依有关规定,该存单已作废,不能给付存款和利息。 丰南联社的有关工作人员,向记者转述了河北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唐山办事处筹备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62年9月4日《关于生产队员投资信用社不要参加进去的通知》的规定,对信用社实物投资转存款的做法给予了纠正,因此该存单不具有债权支付凭证的效力。另据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79)冀农银字第41号文件之规定,信用社只负有向存单持有人讲清情况并协助其到所属生产队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并没有支付存款及利息的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