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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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04:06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 当第13号台风“泰利”逼近福建的同时,1日生效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下称《新法》)也在福建广大消费者、经营者乃至政治、经济、法律界刮起一阵台风,各方感受各异。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8月3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称,自9月1日起医疗纠纷纳入《新法》调整,消委会可以介入医疗纠纷,并将召回制度范围由汽车扩大到一般商品,而消费纠纷则开
记者看到,《新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提供诊疗护理服务,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应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按规定出具详列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收费清单,违规收费将被处以乱收费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由此正式变更为“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四字之差的背后是该委员会权限的进一步扩充。该委员会将充分利用该法赋予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处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查询权,必要时要求有关部门组织听证。根据规定,该委员会另一重要职责是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 被中国消费者协会誉为消费者的一大福音的是,该法将举证责任倒置开创性地应用到消费纠纷。 《新法》规定,商品和服务质量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该商品和服务无质量问题的证据,双方未约定的,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鉴定。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经营者无法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悉,此次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应用在全国地方法规中尚属首次。 《江南时报》 (2005年09月02日 第十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