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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港澳台人员在重庆市就业需许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04:42 重庆晚报

  自10月1日起,台、港、澳人员在我市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中国香港、澳门人员在我市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

  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负责人介绍,三类港澳台人员就业需获许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的中国香港、澳门人员;与境外或台
、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我市一年内、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

  记者 李心成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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