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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案国家赔偿应向渎职人员追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04:58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讯 (作者 魏文彪)“杀妻”错案有了新进展。8月31日,佘祥林及其代理律师与当地有关部门签订协议: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佘256994.47元赔偿金,当地政府支付其家庭生活困难补助金20万元(9月1日《现代快报》)。

  有关部门向佘祥林支付国家赔偿自是应该。但是,必须看到的是,在当地国家机关实施侵权行为时,相关工作人员具有故意或重大的明显过失行为。比如在佘祥林前妻出走、找
寻到一具女尸后,公安人员没有进行DNA鉴定,就轻率认定是佘的前妻,从而为此后系列错误的发生“奠定了基础”;当地公安人员在审讯佘祥林时采取了为法律所禁止的刑讯逼供行为,个别工作人员已涉嫌犯罪;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形下,当地法院没有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不能说不是原可避免的重大过失。

  我国《国家赔偿法》除明确了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义务外,第二十四条还作出了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人赔偿后,应向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规定。这就是国家赔偿制度中的追偿制度。因而荆门市有关部门在支付佘祥林赔偿金后,还应向对该冤案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追偿费用。这样一则可以适度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二则从理论上说,完全由纳税人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埋单”也难说合理。

  我国现行法律对追偿制度只有概括性规定,而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因而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以使该项制度更具操作性,从而能在具体实践中得到更快、更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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