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聊男子上班路上调戏少女 致人摔伤赔了三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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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07:31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余皓 通讯员胡进 实习生涂玲)先是言语挑逗,继而动手动脚,导致对方骑车追赶时摔伤。一男子为性骚扰付出惨重代价。昨日,汉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该男子赔偿受害女3万元。 今年5月18日清晨6时许,19岁少女王某骑车上班,路过汉阳七里庙时,跟在其后的男青年张某突然加速与她并行,用不堪入耳的言语挑逗,王某严词痛责。张某伸手摸了一把
王某遭此羞辱,奋力直追,不慎摔倒在地,鲜血满面。张某后被群众抓祝事后,王某被医院诊断为面部外伤,住院治疗20天,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 王某出院后,俏丽的脸庞上已是疤痕累累,精神上受到巨大打击。一怒之下,她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4万余元。 法庭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对于她的受伤张某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张某还应对性骚扰行为和王某脸部受伤留疤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贻荪:自救行为是指人们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靠自己力量及时恢复或救济权益,以防止其权益今后难以恢复或救济。如本案中的王某如果不去追赶拦截张某,将来难以收集证据确定侵权主体,索赔的可能就会变得渺茫。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受害人除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其在自救行为中受的损害应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