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元罚单送达海南省化肥厂限15日内交清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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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07:47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9月1日讯(记者古月通讯员刘波)海口市环卫执法人员今天下午将罚款数额为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海南省化肥厂,并限该厂15日内交清全部罚款,否则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海南省化肥厂有关负责人签收后表示,将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环卫执法人员表示,复议期间不影响执行罚款。 今年8月3日,该厂雇车运输电石渣时造成泄漏,污染了海口市凤翔路、迎宾大道、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海南省化肥厂8月3日雇车运输电石渣污染路面一事已调查取证清楚,并有照片为证。根据《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40条第6款、《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处以罚款10万元,并要求省化肥厂必须在接到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收款人为市财政局。 海南省化肥厂有关人员表示,处罚应该分清责任,运输公司及其司机应对电石渣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泄漏,造成路面污染承担主要责任,化肥厂承担次要责任。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此类违法行为处罚的幅度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海口环卫执法人员使用法规不当。该厂有关领导表示将提起行政复议。 海口市环卫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依照有关规定,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环卫部门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海南省化肥厂在规定时间内不缴罚款,市环卫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海口市环卫局有关负责人还表示,该厂8月24日雇车运输电石渣造成同路段污染一事将在近期另案处理。 作者:古月 刘波 (来源:海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