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获赔款该由谁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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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08:48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 |||||||||
本报今日A27版报道,“杀妻”错案有了结果。8月31日下午1时,佘祥林及其代理律师与当地政府部门签订协议:由赔偿义务机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赔偿佘祥林限制人身自由金255894.47元(4009天×63.83元/天);由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佘祥林家支付的无名女尸安葬费1100元。同时,当地雁门口镇政府决定,一次性给予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补助20万元(含建房费)。
如今,佘祥林的冤案总算平反了。既然是冤案,当初,是谁导演了这出冤案?总应该有人为这一冤案来承担责任。从补偿的情况来看,一部分钱由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另一部分钱是佘祥林所在的雁门口镇政府一次性给予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一句话,这近46万元都是由公家埋单,却没有一个责任人损失一分钱。 这多少让人感到有点遗憾。如果说由法院出的这一部分钱,是由于执法人员的错误而导致,还勉强可以说得过去的话,那么雁门口镇政府给佘祥林的困难补助是哪门子补助?因为这不是三五百元,而是20万元。作为乡镇一级的政府,一次性给一个村民补助20万元,从法理和情理上都是讲不通的。如果说佘祥林案是一个特殊的个案,这是变通给钱的一种方式,也是不能服众的。因为镇政府在此案中没有任何责任,不应该付这笔钱。再说,这钱绝对不是书记镇长私人的钱,要么是县财政拨的专款,要么就是属于该镇人民的钱。警察、法官办了错案冤案,让全镇人民去为其赔偿,这太不公平了。 笔者认为,巨额赔偿不能全由国家和集体包揽,完全有必要让相关的责任人也从经济上承担必要的损失。不用这种制裁方式来约束和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今天你纠正了佘祥林的冤案,明天他们说不定又会给你搞出个“张祥林”、“李祥林”冤案来。对不负责任而造成冤案的那些执法者来说,花公家的补偿费不心疼,只有从多方面严加惩处,才是有效遏制冤案的一个良策。 陈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