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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视窗:企业集体谈判与工会(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08:5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国外的集体谈判一般分为中央一级的综合性谈判、产业级谈判和企业级谈判三个层次。不同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谈判活动各有其特点,但也有一些大体共同的做法和经验。本文分三次对这些国家企业级集体谈判的有关问题和工会的作用进行介绍,同时还将谈谈近年来国外集体谈判活动出现的一些新特点。集体谈判制度的由来、谈判的主体和筹备姜列青

  一、集体谈判制度的重要地位和由来

  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基本手段和重要机制,是工会维权活动的途径之一,也是判断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对职工权益维护力度的重要标准。集体谈判的最终成果———集体合同不仅体现了企业的劳动关系,而且也规定了企业的基本发展目标和职工的基本权益及其保障条件。同时集体合同也是对法律的补充和具体化,因而有人把它称为“企业的小宪法”,受到广泛的重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化,集体谈判对调节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凸显。

  集体谈判权是工人及其工会组织的基本权利之一。集体谈判制度是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工人斗争和工人组织发展的结果。早在19世纪60年代~70年代,西方国家工人为了改变自己的处境,开展了一系列维权活动,并首先在英国和德国等国产生了部分产业工会与雇主的集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活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随着工会地位进一步合法化及和工会组织的壮大,集体谈判活动有了新的发展。德、法、美和瑞典等国先后颁布实行了有关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法规,从而进一步推动了集体谈判活动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集体谈判活动在一些国家有了更大的发展。特别是国际劳工组织在1949年通过的《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98号公约)和1951年通过的关于集体协议建议书(91号建议书)等重要文件,对集体谈判制度在各国的普遍实行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集体谈判活动的主体、机构和筹备

  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公约强调,集体谈判是由雇主或其组织为一方与工人组织(一般是工会)为另一方的谈判。也就是说,企业集体谈判的主体是企业主或企业主组织与工会双方。他们都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合法组织。如果企业里有多个工会,则由影响大并且会员多的工会代表工人参加谈判。如果企业里没有工会或会员只占少数时,则由工人选举产生谈判代表。

  为了开展谈判活动,企业主和工会要各自成立谈判班子,分为临时性和常设性两种情况,具体成立什么谈判机构由各方自定。企业主的谈判班子一般由企业主本人或其代理人、主管劳动工资的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组成。工会的谈判班子通常由主要工会领导人或几个工会推举的领导人、工会谈判部门的干部、工人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有时上级产业或地方工会也会派代表给予指导。工会谈判班子成员应该熟悉企业情况,与群众有广泛联系,并且公正廉洁,有谈判才能。

  工会和企业主都依法有权建议举行谈判,并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一方提出谈判建议后,另一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是7日~15日)接受该建议并开始谈判。如果无故拒绝、拖延或逃避谈判,将受到法律处罚。如俄罗斯的《集体合同与协议法》就规定,如企业主逃避或不按法律规定的日期谈判,将受到高额罚款处罚,而且受处罚后仍需接受谈判建议。

  谈判的倡议方要提出举行谈判的理由、内容、要求和议案,包括对原有集体合同修改的建议等。如果工会方主动提出谈判建议,其代表应事先调查了解国内和当地的政治经济形势、企业的经营状况、福利保障和劳动保护状况以及职工的要求等,还要研究原合同的执行情况。同时要准备谈判需要的统计数字和资料等。

  许多国家工会的实践表明,其谈判代表掌握的信息和情况越具体、准确,就越能掌握谈判的主动权,提出的要求也越有说服力。为了防止企业主阻挠工会获得必要的信息,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企业主不得以“商业秘密”等为借口拒绝向工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否则属违法行为。当然工会也有责任保守企业秘密并对扩散承担责任。有些上级工会为了帮助企业工会开展谈判活动,出版和提供一些与谈判有关的资料等,包括谈判的参考方案与合同的框架内容等。

  有些国家的企业在谈判前要组建筹备委员会,由企业主和工会双方对等的代表组成,负责谈判的具体筹备工作,包括确定谈判的主要内容、日期和地点等。在谈判正式开始后,筹备委员会的任务即告结束。同时按照对等的原则由双方谈判班子的代表组成谈判委员会,双方邀请的专家也可参加。该委员会的任务是组织谈判活动,包括起草集体合同文本等。谈判由双方代表轮流主持或中立方人士主持。主持人要坚持独立和公正的立场,不应受其原所在一方利益的驱使而使谈判受到影响。在谈判中双方要各委任一名主要发言人,以便集中陈述本方的意见。同时双方代表享有平等发言权和表决权。(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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