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劳模黄淑文索赔获法律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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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08:5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郭强通讯员谢平)日前,黑龙江省鹤岗市的省级退休劳模黄淑文打赢了她的荣誉津贴官司。黄淑文将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得到劳动模范退休荣誉津贴80元,并得到补发的荣誉津贴6000余元。据黑龙江省总工会劳模协会介绍,这是该省审结的首例此类案件。 本案的原告为鹤岗市宴宾饮食服务公司,被告为退休女职工黄淑文。黄淑文1960年被
宴宾公司认为,现在的公司是从黄淑文退休前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现已是私有。改制时黄淑文已退休,原国有公司已与黄淑文解除了劳动关系,且黄淑文的劳模身份未在省人事厅登记备案,故公司不承认黄淑文是省劳模,不予支付其荣誉津贴。 黄淑文称自己虽在改制前退休,但企业改制时按当时鹤岗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自己仍属改制后的企业退休职工,并出具了相关证据。至于自己是否是省劳模,有黑龙江省总工会编著的一本历届省劳模名单为证。 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被告黄淑文是否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关系、被告黄淑文是否是省劳模。 经一审法院认定,宴宾饮食服务公司主张与被告黄淑文已解除劳动关系,因无有效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黄淑文的劳动模范未在省人事厅登记备案,法庭认为造成此事的责任在宴宾公司,由于宴宾公司没有及时履行相关手续致使黄淑文的荣誉缺乏备案,黄淑文没有过错。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98年颁发的第19号令第16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省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劳动模范离退休荣誉津贴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支付,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农区法院判决:原告宴宾饮食服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被告黄淑文劳动模范退休荣誉津贴5600元(自1998年11月至2004年8月止);并自2004年9月起每月支付被告黄淑文劳动模范退休荣誉津贴80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宴宾公司不服,上诉至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6月27日,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最终维持了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