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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大代表不满议案办理结果可约见承办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09:05 法制日报

  本网讯 (记者郭宏鹏) 记者近日在福建省福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获悉,会议审议了《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规定人大代表如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可要求约见承办单位领导或者承办人员。

  《草案》规定,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对被确定为重点办理的以及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或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市政府及其他部门应当
作重点,由主要负责人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当书面提出意见和理由,承办单位应在收到办理意见征询表后一个月内再办理并答复代表。人大代表如对办理结果不满意,还可要求约见承办单位领导或者承办人员。

  《草案》还规定,涉及解决

人大代表本人及其亲属的个人问题、人民群众来信、学术探讨或产品推介等五个方面的内容,不应作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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