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工会地方立法突出可操作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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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09:1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 (记者顾威)将在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鞍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近日获得辽宁省人大审议通过。 “非公企业建会难、维权难、经费收缴难”,这是去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会法》执法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靠地方立法解决“三难”,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会法》执法检查组的意见,也是鞍山市总工会的想法。此次经省人大审议通过、即将实施的《办法
在工会组织建设方面,该《办法》在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作出规定:企业职工较多的城市社区,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组织或工会联合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消、合并工会组织;乡镇、城市街道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等。 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办法》有8条之多。如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包括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在内的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或行业,可以由工会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等。 在工会经费收缴及使用方面,加大了收缴力度,突出了工会的自主权。《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新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它组织,应当自工会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待建立工会组织后,再按规定的比例返还给该工会;工会经费的支出应当由所在单位工会负责人审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