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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收费案莫成“葫芦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11:25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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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消息,从首都机场高速路收费站到第一个出口杨林大道只有300米,但是收费却和跑完18公里全程一样,都是10元整。北京一律师以这一距离收10元明显过高为由,状告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8月底,经北京朝阳法院一审败诉。一年来,状告高速公路的官司至少有三例,分别发生在河南郑洛高速、浙江杭甬高速和京津塘高速。原告要么是著名
律师,要么是法学博士,结果都一样败诉,可见告赢“高速”有多难。

  消费者打不赢官司,如果是“高速公路”有理还罢。问题就是,无论在情理和法理上,高速公路都不占优。而法官的判决更是远离法理和正义尺度,不知所云何为。比如,对首都机场收费案的判决认为,消费者行经该道路属于“自愿接受首都高速公路发展公司的服务”。不要说稍知法理的人,就是法盲也会糊涂:自古以来,“要从此路过,留下买路财”都是情非得已,法官又是怎么得出“自愿接受服务”的结论呢?消费者是要走路,但是“买路财”总不能你说多少就是多少吧。照这样的逻辑,上述路段不要说可以收10元,就是收100元、1000元,消费者也是告不赢的。因为:你既然选择从这里走了,就是“自愿”挨宰。

  笔者不知道判决中如此荒唐的法律推理是基于什么样的法律理念形成的。或许有人认为:这是周瑜打黄盖,愿打愿挨。不错,“愿打愿挨”是民事法律关系中自愿原则的体现(不过,即使是“愿打愿挨”,也有“显失公平”可以推翻的情况)。可高速公路收费却不是简单民事行为。高速公路收费一般是由各级有关政府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出资组建的高速公路公司行使,对高速公路进行管理、维护和收费,肩负了相关政府机构的部分职能。高速公路建设用的土地是国家资源,一句话概括是“国家开路人民走”,收费无论用于还贷还是维修,都不是高速公路公司的“私事”:不仅该收多少要老百姓同意,收了多少?怎么花的?也要接受社会监督。因此,用民法原则解决带有准行政色彩的纠纷,结论必然要受到质疑。希望少一点这样的“葫芦案”。王文琦(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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