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院采取措施杜绝错杀误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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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18:07 新华网 | |||||||||
新华网济南9月2日电(董震、张志华)在认真汲取近期外省几起错杀错判案件教训的基础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针对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两面证据案件和死刑案件三类重大疑难案件制定了详细措施,以杜绝出现错杀误判。 山东省高院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两面证据案件和死刑案件,首先必须做到“四见面”制度,即承办法官除要与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见面外,还要到案发现场进行实
据介绍,刑事案件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生命等基本人权,容不得丝毫疏忽,而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在认定证据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困难和疑惑较多。比如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相当;以言词证据为主,但言词证据前后有矛盾,缺少证明力强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存在诸多问题;被告人称有罪口供是刑讯逼供、诱供所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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