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污再中毒单位受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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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3日02:20 北京晨报 | |||||||||
一天两起工人井下伤亡事故 晨报讯(记者 刘墨非 通讯员 蔡昌晶)由于忽视职业防护措施,本市9月1日连发两起污水井内毒气致人伤亡的中毒事故,造成4人中毒,其中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天,北京市、区两级卫生监督机构对丰台区、朝阳区发生的因地下污水管道有毒
卫生监督机构再次提示:任何单位需做地下管道清污时,必须注意要请有资质的清污单位进行。同时,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如在聘请清污单位进行清污时违反此项规定,一旦发生中毒事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发生中毒事故的单位,卫生监督机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