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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电作案手法升级带来查处难题———“毒鼠强”拿不净“电耗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3日03:06 新晚报

  本报记者姜学峰

  目前,国家正大力提倡建设节约型社会,然而一些人却为了自己的小“节约”———窃电,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据有关部门统计,黑龙江省每年因窃电而丢失电量2亿度,直接经济损失近亿元。如何依法整治“电耗子”,也是建设节约型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窃电器材公开叫卖

  1日,在道外区北十七道街旧货市场,记者看见有人正公开贩卖一种所谓的“节能器”,烟盒大小,商标模糊不清,且没有生产厂家。一块木板上装有裸露的电表、插座和一个200瓦的灯泡,女摊主正兴致勃勃地向过往市民展示:200瓦的灯泡亮着,电表指针飞速旋转;将“节能器”插到插座上,电表指针一下子变得缓慢起来。女摊主表示,这种“节能器”至少能让电表少走三分之一的电字,且只要10元钱。

  记者从省电力公司了解到,黑龙江省年发生窃电案件约300起,因窃电引发的火灾占重大电器火灾的24%,使用“节能器”只是窃电行为中的一个小伎俩。

  7月19日,一个窃电作案140余起的犯罪团伙被哈尔滨市警方抓获,3名成员无一逃脱。原来,3人都当过电工,自2002年以来先后为多家饭店、宾馆、居民住宅私改电表。在缴获的大量作案工具中,3人竟有供电局专业人员使用的各种电表箱钥匙50余把,各种表封30余个。

  作案升级带来查处难题

  电是一种商品,对窃电行为,是否有相关法规严管?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2月1日实施的《哈尔滨市窃电行为预防和查处规定》中,对因窃电造成供电设施损坏、停电事故或导致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窃电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公安部门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违规者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或销售窃电装置和用具的,最高可处以5万元罚款。4月14日,省高法、省高检、省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窃电违法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也有相应措施。

  既然处罚明确,为何“电耗子”屡禁不止?省电力公司有关人士表示,“电耗子”的窃电手段多由过去的一些原始做法改成采用科技手段,使电表倒转、停转、慢转,有的还采取聘用专职电工看护窃电装置等手段,种种职业化、专业化窃电手法使检查人员很难发现“猫腻”。要根治“电耗子”,需要多个部门配合,一同制订详细的集中整治方案,形成合力,共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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