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传销条例》11月1日施行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3日04:40 都市快报 | |||||||||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4号国务院令,公布《禁止传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传销? 条例明确,“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
举报传销有奖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搞传销要严惩 条例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般参加人员,予以告诫;对多次参加,屡教不改,虽不属于骨干分子,但又确实诱骗他人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传销参加者,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