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呼市供热管理办下发呼市供热费收缴相关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3日07:03 北方新报

  本报讯 (实习记者周波)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减少隐患,呼市供热管理办公室9月1日下发了《呼和浩特市热费收缴相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要求全市供热单位、热用户必须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内容应该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交费时限、结算办法、违约责任以及供用热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宜,合同内容要符合《呼和浩特市供热、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管
理条例》,不得有违背条例行为,否则视为无效合同。《规定》还要求热费(采暖费)分两次收取:第一次收取时间为当年的10月1日~20日,收取金额为全部热费的50%;第二次收取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20日,收取金额为剩余部分。另外,经呼市供热办核准,供热企业可以根据《呼和浩特市供热、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对不按时交纳热费的热用户采取停供措施。《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执行。(来源:北方新报)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