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最高罚款20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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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3日07:31 大众网-大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9月2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4号国务院令,公布《禁止传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传销”是指组织者或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条例
条例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设定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一般参加人员,予以告诫;屡教不改,虽不属骨干分子,但又诱骗他人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传销参加者,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规定,对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