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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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3日08:54 宁夏日报 | |||||||||
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最高罚款200万 不得招募全日制在校学生为直销员 据新华社北京9月2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4号国务院令,公布《禁止传销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条例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新华社北京9月2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3号国务院令,公布《直销管理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制定这个条例的目的在于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未满18周岁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境外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新闻来源:宁夏网宁夏日报(http://www.nxnet.cn)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