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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丑剧导演竟是县级官员 山西宁武矿难内幕曝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3日08:56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楚天金报)据新华社电 7月15日,媒体曝光了山西宁武“7·2”矿难存在瞒报问题:除当时已经公布的19名矿工遇难外,另有17名矿工遇难消息被瞒报,他们的遗体被转移到数百公里之外的内蒙古(楚天金报曾作报道)。

  事件披露后,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取证,内幕近日被揭开:这起性质极为恶劣的瞒报丑剧,竟是在县委副书记和副县长的默许下,由宁武县煤炭工
业局负责人导演,由忻州市矿山救护大队相关责任人和矿方共同上演的。死亡人数在干部手指间随意抹去

  2005年7月2日14时30分左右,山西省宁武县阳方口镇贾家堡煤矿原接替矿井发生瓦斯爆炸事故。16时10分,接到报警的忻州市矿山救护大队队员在副队长徐伟明的带领下前往抢险救护。宁武县委、县政府在贾家堡煤矿成立了由县长任总指挥,县委副书记李天恩、副县长李德生任副总指挥的抢险指挥部。

  当天20时30分左右,徐伟明从井下上来后,来到矿难指挥部所在地贾家堡煤矿办公楼二楼大会议室。就在会议室隔壁的一间屋子里,一幕故意瞒报的丑剧开始导演:得知死亡30人(实际死亡人数是36人,徐伟明下井只发现了30具遗体)的情况后,李天恩、李德生即向宁武县煤炭工业局局长亢存焕、总工程师连玉明了解国家对矿难死亡人数的处理规定,当得知死亡30人以上要上报国务院处理后,亢存焕提议能否少报,徐伟明与救护队队长邵二宽、救护队党支部书记王虎增商议后说报29人,亢存焕说,报29人是国务院与省里处理的临界,要么实报,要么再少一些。于是徐伟明便根据井下生产的需要开始在图上擦减人数。

  就这样,死亡人数在宁武县委副书记、副县长的默许下,由“懂政策”的煤炭部门干部随意商定,在救护队长的手指间随意抹去,最后确定为19人!

  随后,徐伟明进入指挥部向在座领导汇报了井下情况:当日下井工人34人,死亡19人,伤11人,自动升井4人。当晚宁武县政府以此伤亡情况上报盛市人民政府等上级机关。此后,矿方便对照19人这个数字,将其余遗体分批运送藏匿到数百里之外的内蒙古。

  矿山救护大队埋尸索贿大发矿难财

  作为专业的救援队伍,矿山救护大队本该担负第一时间赴现场救援的职责。然而,“7·2”矿难抢险救护过程中,忻州市矿山救护大队却自上而下参与瞒报,掩埋遗体,趁火打劫大发矿难财。

  爆炸发生后,为了藏匿和转移遇难者遗体,忻州救护大队队员多次下井,和矿方开始了一连串的丑恶交易。7月3日早晨,徐伟明在得知井下遗体已有15具抬出井的情况下,为掩盖死亡人数,率领郭二虎、李天才、庄志刚等12名救护队员下井,共同将井下7具遗体掩埋。

  7月3日下午,徐伟明为使运出井口的遗体数与上报的19具相吻合,率领郭二虎、李天才、庄志刚与另外15名救护队员再次下井,将6具外地民工的遗体,以两具为一组,用铁丝捆绑,伪装成三具遗体抬出井口。随后,徐伟明找到帮助煤矿承包方处理事故的浙江人吴奕标,索要了175200元。徐伟明除支付赶来救援的原平市矿山救护队22000元外,剩下153200元全部由参与搜救的队员私分。

  7月3日晚,帮助处理矿难的浙江人吴奕标害怕井下掩埋的遗体被调查组人员发现,欲偷运离矿。徐伟明便指使李天才、郭二虎、庄志刚连夜赶到煤矿,帮助承包方转移遗体。

  7月4日上午8时许,徐伟明、邵二宽召集全体救护队员开会,统一死亡人数为19人,安排队员对外不要乱讲。7月5日上午,徐伟明以加班帮助指认埋遗体为由,再次从吴奕标处索要了41000元,分给李天才、郭二虎、庄志刚各5000元,自己独吞26000元。7月7日,徐伟明形成了死亡19人的所谓《7·2特大瓦斯事故抢险报告》,并由邵二宽加盖公章后正式上报。

  7月7日下午,救护大队撤离煤矿。徐伟明、邵二宽等人一起核算出所谓的救护补助款114000元,然后托王虎增去找吴奕标,并表示应在此基础上再付徐伟明、王虎增、邵二宽每人10000元的感谢费,这些贪欲最终得到满足。

  7月8日上午8时许,徐伟明、邵二宽再次召集全体救护队员开会,集体分赃后,黑板上把所谓的19具遗体的位置标明,并让大家记住,妄图对抗日后可能的调查。瞒报背后是腐败

  “在这些人眼里,矿工的生命可以随意抹去,金钱和乌纱帽才是最重要的。”调查组的一位成员说,瞒报背后必是腐败,这次事件暴露出来的官商勾结、钱权交易等问题发人深剩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日前,宁武县原县委副书记李天恩、原副县长李德生以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起诉;宁武县煤炭工业局原局长亢存焕、原总工程师连玉明,宁武县阳方口镇原党委书记王建武,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滥用职权罪起诉。忻州市矿山救护大队徐伟明、王虎增、邵二宽等6人,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受贿罪提起公诉,非法所得全部被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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