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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直销管理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3日09:45 河北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9月2日电(记者田雨)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3号国务院令,公布《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制定这个条例的目的在于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

  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条例对相关概念予以明确:“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

  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企业”是指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条例规定,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4个条件:投资者具有

  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

  未满18周岁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境外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根据条例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

  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为了加强对直销业的监管,防止以直销为掩护进行各种违法行为,

  条例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可以采取的手段和措施。根据条例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一、对未经许可从事直销活动或者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

  销许可的违法行为,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还应当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相应的许可。

  二、对直销企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以罚款、吊销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三、对直销员、直销培训员以及其他个人的违法行为,条例规定

  了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罚款以及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或者直销培训员资格等行政处罚。

  此外,条例还与《禁止传销条例》作了必要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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