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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服从义务和抗命权 人大法工委官员进行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3日10:10 江南晚报

  本报综合消息公务员法中凸现出很多新亮点,而五十四条的规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一条在规定公务员对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具有服从与执行的义务的同时,添加了对上级的错误命令有抗辩权和抗拒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许安标介绍了这条法规的立法本意。

  许安标介绍,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是否违法,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五十四条作出规
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许安标介绍了这里包含的几层含义:

  一是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可以向上级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就是享有抗辩权。

  二是上级不改变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

  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如果公务员提出的不同意见没有被上级采纳,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另一种情况是上级下达的决定命令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下达时即要求立即执行,此时公务员对决定命令有意见,只能是边执行边反映意见,不能停止执行等待上级的反馈,否则会贻误时机。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执行的公务员可以免责,后果由上级承担责任。

  三是对于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享有拒绝执行权。

  四是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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