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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试点汽车尾气污染防治 机动车环保新政策将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3日11:10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讯 1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我省将出台新的机动车环保维修、检验制度,哈尔滨市成为我省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试点城市。

  目前,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达到37万辆,接近全省总量的50%%,且近两年机动车仍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长,哈尔滨市机动车所排放的尾气对哈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日益突出。

  省环保局相关人士介绍,我省要建立在用机动车环保维修制度,目前正与省级物价部门等进行协调,确定环保定期检验收费标准。环保部门应积极开展环保检验维修设备和配件的管理工作;维修单位和车主应按照维修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和保养;机动车生产企业应积极开展对维修单位人员培训。以环保标志为手段积极开展路检工作,促进在用车达标排放;对有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视同达标,不再进行排放抽查;加大对无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的抽查力度;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积极开展停放地机动车的排放抽检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环保报废管理规定,对超过报废期的机动车应进行排放检验,合格的方可延期报废。强化机动车废轮胎、废电池、废电子器件、废机油、润滑油和空调制冷剂处置的监督管理。

  对于城市内的公共汽车、单位用车、出租车、运输等营运车队的排放检验,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营运在用车的改造和治理。要在强化行政区内注册机动车排放达标监管的同时,积极开展对过境车排放达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对有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过境机动车视同达标,可不再进行排放检验。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还将逐步建立在用车过户环保检验制度,不合格的机动车将不得过户。有条件的试点城市还要在道路两侧设立空气质量监测点,为逐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提供科学依据.(生活报)

  作者:于鸿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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