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大夫义举献血救产妇 医院被罚款6万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3日11:57 云网 | |||||||||
“当时情况紧急,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我只是做了医生应该做的事情,没想到却被告知是违法的。”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医院妇产科医生卢新华一脸茫然。 6月8日,产妇阮怀莲在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医院做完剖腹产手术后,出现子宫大出血,需紧急输血。当时,医院没有储存AB型血,寻找义务献血者又未果,东川区人民医院谭忠能院长在电话征得区卫生局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同意主治医生卢新华义务献血200毫升,
然而,8月15日,该医院接到省卫厅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医院无采供血许可证,采供血行为系违法行为,责令该医院立即整改,并处以6万元罚款。 医生献血救病人,医院却接到一纸罚单,此事在当地引起不小的争议。阮怀莲的家人说:“医院和医生采血救病人不是为了谋私利,而是救死扶伤,如果这样的义举得不到表扬却要受处罚,我们很质疑这种处罚的合理性!”当地老百姓认为,救人命要紧,医生哪来得急想那么多啊。 卫生部门:医院私自采血属违法行为 云南省卫生厅法监处有关负责人对此表示,对东川区人民医院的行政处罚不是仅仅针对这一件事,而是该医院一个时期内的非法采血行为。该医院承担着到昆明血液中心提取、储存、分发全区各医疗单位临床用血的任务,平时应该储存足够血液。而该医院多次以临床紧急用血为由非法采血,说明医院管理有一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中规定,非法采集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考虑到医院的救人情节,这已经是从轻处罚了。 另据省卫生厅通报:2004年12月17日到2005年6月16日,东川区人民医院为7名大出血病人进行临时应急采血,其中有两例未上报东川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2004年9月至2005年6月,该医院自采血液6200毫升用于临床。 区卫生局局长谢志刚在接受笔者采访时则表示,东川区人民医院自采血救患者是合理不合法的。该院私自采血虽然是出于救人的善意,但违反了有关规定却是不容置疑的事实,如果因为医院出发点是好的,就免除处罚,今后就可能有医院以救人为名钻空子。“再则,如果因输血导致公共卫生健康问题,谁来负责?这是个体生命与公共健康的冲突,虽然两者无所谓孰轻孰重,毕竟后者是社会性的问题。”他认为,为防止此类事情再度发生,医院本身要加强管理,与血液中心沟通工作,存血不足问题就容易解决。当然卫生行政部门也要加强监管。 医院:临时采血是无奈的选择 对此,东川区人民医院院长谭忠能解释说,医院屡次临时紧急采血也是不得已而为之。2004年9月,东川区依法被撤消采血站后,该区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统一由昆明市血液中心供给。东川区距昆明160公里,取血来回需5~6个小时,可能会耽误一些危重病人的紧急抢救。昆明市中心血站血源不足,多次无法供给该院请购的血浆。况且,用血计划难以估计,经常出现缺血现象。 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符合以下3种情况,医疗机构应急用血可临时采集血液:(一)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或中心血库);(二)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所不能替代;(三)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医疗机构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谭院长认为他们属于应急采血,“我们的动机和客观效果都是好的,我认为处罚过重了。” 针对云南省卫生厅说他们私自采血违法的说法,谭院长反问道:“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在救死扶伤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时,你会选择哪一个?” 对于东川区人民医院用血紧张问题,省卫生厅助理调研员温绮认为有两个原因,一是难保存,成品血只有一个星期的保存时间,二是自己采血便宜。相对于市血液中心的每200毫升血210元,自己采只需70元。 血液中心:非法采血对患者不安全 昆明市血液中心李铨则告诉笔者,各医院应每个月向所属血站提交用血计划,每天也要预约。“中心基本上都有求必应。另外,根据国家规定的每200毫升血210元的价格,其中包括检测艾滋病毒以及各种肝炎病毒以及7项检测费用,还有冻存以及运输费用。而从检测到确证血液安全的时间需要7小时,紧急非法采血不仅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用血患者的生命安全也构成了巨大威胁。(胡宏屹陈玮余)责任编辑:董明强(来源:中国青年报) |
【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