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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万元赔款未能石破天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4日04:30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鲁逸川(四川市民)

  8月31日,在湖北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会议室,佘祥林签完协议后哽咽地说:“我终于盼到这一天了!”当日下午,佘同律师与当地政府签订协议:荆门市中级法院支付佘祥林256994.47元(4009天×63.83元/天)赔偿金。同时,雁门口镇政府决定,一次性给予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补助(含建房费)20万元。(《现代快报》9月1日)

  虽然这次国赔的“正面数字”被不少人早就言中,且25万元距佘祥林5月11日提出的437万元国赔额有很大落差;但是,雁门口镇政府不管是基于何种外因和内因的作用,技术遵照“国赔法”,以及数月前最高检察院出台的刑事赔偿标准“以日均工资63.83元计”,另给佘20万元的“公道补助”,这对佘来说,无疑是拂过胸际的一缕慰藉的清风。

  的确,与佘祥林狱中承载11年的“杀妻”冤屈巧合的是,《国家赔偿法》自1994年5月12日颁布以来,也跨过了11载。同样,佘祥林回家的路走了足足11年,今年4月13日那天他回到已经陌生的家门时,惟一的感觉是沧桑;而“国赔”在这11年的时间中,还远非“沧桑”一词便能概括。

  一份资料显示,《国家赔偿法》10年支付赔偿金5819.53万元。我们当然不能乐观地认为,这是因为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行为鲜有;相反,这样的侵权不少,泾县有一极端个案:2001年1月,陕西泾阳县一少女麻旦旦被警方暴打屈招,后这起“处女卖淫案”受害人提出的500万元赔偿被驳回,她仅得74.66元赔偿金。

  这就是佘祥林索赔案成为焦点的原因所在。也许一个刑讯逼供的警察不可怕,可怕的是这种侵权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有力惩戒,可怕的是防止10个、100个“佘祥林案”出现的“法律震慑”依旧未形成,至少借公权“侵权”的案例还在上升,这从近段时间公安机关接访人群陡升的现状便可窥一斑。可见,不管佘祥林这次所获的赔偿金怎样高,甚至将赔偿金“分摊”到侵权者身上,都不为过。

  如此,才能从“佘案”中找到现有“国赔法”大修的提纲人和时间表,才有“敬畏公民的合法权利”的长效警示碑从“佘案”中矗立的可能。试想,堂堂《国家赔偿法》可以忽略屈冤者的精神伤害,而新司法解释“一天赔63.83元工资”,我们的公权机关,可以不把下一个“佘祥林”一关11年,但可以关你一天或几天,赔偿金只付几十元,但对身心背负着“进过圈笼”之罪恶感的公民来说,伤痛何止是金钱!

  笔者认为,如今“佘祥林赔偿案”已远非“点”上意义,而其更具有“进一步刷新司法理念,回归执法为民精神”的标志意义。此理应引起更高规格的司法和舆论监督,既不能继续沿着“侵权者自定赔偿金”的程序走,又可于现有司法框架中掘出一条“特例路径”,给受害者提出的精神赔偿注入一剂“强心针”,以警策后人,敬畏公权,敬畏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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