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包索酬”被判有罪惹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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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4日09:13 南京晨报 | |||||||||
河南省鲁山县农民朱才在拾到他人的皮包后,先是在失主讨要时矢口否认,后又打电话向失主索要“赎金”。当朱才到约定地点取钱时,却被守候的公安人员抓获。近日,鲁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认为,朱才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考虑到由于失主的报案,朱才的敲诈勒索目的未能得逞,故对其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有罪判决。 据报道,2003年朱才曾到江苏省苏州市开三轮摩托出租车。12月6日上午,在苏州市经
刘某发现皮包遗失后,立即托人找朱才,想要回皮包。可朱才矢口否认他捡到了刘某的皮包。2004年春节,朱才回到鲁山老家后,给刘某打电话,索要赎金5万元。为要回皮包,刘某答应给朱才1.2万元现金。随后,刘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2004年2月25日,朱才到指定地点取钱交易时,被守候的公安人员抓获。今年7月21日,鲁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综合相关法律依据和事实后,遂作出以上判决。 就是这样一起普通案件的判决,却在当地引发了争议。不少人认为,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捡到东西归还失主是理所当然的。朱才的行为很恶劣,“对这样的人,应该判他几年刑!”但也有人认为,失主付出一定报酬补偿拾物者是合情合理的,但应当避免“狮子大张口”型的索酬。据记者了解,正在接受全民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但对于此前传言的“接受遗失物返还人,应向拾得人支付相当于遗失物价值3%—20%的酬金”的说法及拾得人报酬请求权,该草案并未涉及。据《中国青年报》(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