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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个人外贸经营权放开遭冷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4日10:22 中国西藏新闻网

  2004年7月1日实施的新《对外贸易法》,首次从立法上放开了个人外贸经营权,允许个人经登记从事外贸活动,当时社会各界无不叫好。然而,因一些制度性的羁绊,内蒙古个人外贸经营权放开1年多来却少人问津。

  据内蒙古商务厅对外贸易管理处处长李春生介绍,截止到9月1日,内蒙古仅有9人办理个人外贸经营权登记,其中呼和浩特市2人、包头市1人,从事边贸个体最集中的满洲里市、
二连浩特市竟无一人登记。

  申请外贸经营权门槛多、高,是影响个人登记积极性的首要原因。李春生分析说,目前个人外贸经营权虽已放开,但实际操作中仍需到工商部门、外贸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经营时需到海关、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经营产品、配额等受到诸多限制。

  记者了解到,从事外贸经营只有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才能办理出口退税。但我国的现实却是,新办商贸企业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实际销售额须在180万元以上,或设立时的注册资金达到500万以上及用工超过50人,个人从事外贸经营的规模小,极难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个人从事外贸活动风险过高也是登记少的原因之一。外贸涉及商务、海关、外汇、税务及银行等众多部门,手续繁杂,专业知识要求高,个人难以应付整个业务流程,因此更倾向于委托专业外贸公司进行代理。而且个人外贸经营权放开目前仅针对注册过的个体工商户,但依我国法律,个体工商户从事外贸活动需承担无限责任,选择委托代理方式则仅需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个人外贸经营权登记反会增加经营风险。

  内蒙古商务厅负责外贸经营权管理的赵梅梅告诉记者,与个人外贸管理环境相比,方便的旅游贸易方式更受欢迎。我国旅游贸易从事出口业务的通关环境优于个人注册公司,外汇管理上无强制核销限制,远比个人从事外贸贸易政策优惠。

  作者:任会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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