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斌余杀人案不仅是个人的悲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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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00:44 新京报 | |||||||||
农民工王斌余,带着改变贫穷生活的美好憧憬,17岁开始到城市打工,却在艰辛的生活中不断地痛苦挣扎,备受欺侮。数次讨要工钱无果后,愤怒之下连杀4人,重伤1人。(据新华社9月4日电) 看完这个报道,相信大多数人都会对王斌余抱有同情的态度,尽管他是一个被判了死刑的杀人重犯。
王斌余作为社会的一个弱者,一个几乎没有社会博弈能力的弱者,他是被诸多有形和无形的手推到了绝望的境地,他杀了人,前提是他在这个社会中,遭受了难以忍受的不公正对待。但王斌余毕竟是个杀人犯,被判了死刑,这是法律的判断,是人们的感情无法改变的。常态之下,一个社会的民情,应该和法律的判断基本一致,至少不能相距太远;如果我们的民情经常和法律的判断相去甚远,则至少说明,在某些方面,民众的基本情感可能无法和法律的判断兼容。这种民情和法律判断不吻合的情况,是非常可怕的,将撼动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王斌余走到这一步,法律责任当然要由他个人承担。但是这绝不仅仅是他个人的悲剧,有关地方的政府部门,尤其应该借此深刻反思自己的工作。 农民和农民工在当今社会中所处的弱势地位,是种种复杂的社会和历史原因造成的,需要在社会的发展进步中逐步解决。但是,农民工们面临的很多现实问题,可以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很快得到解决。中国的改革有着鲜明的政府主导的色彩,也就是说,政府是中国改革的主要推动力,中国社会利益格局的变化,基本上是政府设计引导的结果。政府仍然保持着强大的公共权力,正因为此,新华社为此所发的评论说,“只要行政执法人员经常深入到有农民工的工地上,这个问题(指农民工讨薪难)就不难发现;只要司法机关及时改进工作,对农民工讨薪案快接快办,这个问题也不难解决。”从这个角度说,王斌余杀人案的发生,有值得反思的深刻的社会原因,有关地方的政府部门应该借此反思自己的工作,并自觉承担道义责任。 宁夏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农民工问题专家李禄胜说,“农民工有80%是自发打工”。正因为大多数农民工是自发打工,他们大多没有自己的组织资源,因而没有和他们自身利益相匹配的、能够参与市场博弈的平等地位,这是农民工利益受损的一个重要社会原因。说白了,这其实是一种政治权利的缺失,农民工经济利益受损,正是这种政治权利缺失的反映。我们社会结构发育的不健全,值得高度警惕,深刻反思。 中国已经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在人权问题上有两个基本观点,一是人权首先是生存权,二是人权包含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形式。以这种进步的人权观来考量王斌余杀人案,一方面,他的犯罪动因,正是因为拿不到应得的劳动报酬,生存权受到了威胁,另一方面,也使我们清醒地看到,如果个体的人权(比如生存权)得不到保障,将大大地削弱集体人权的内在价值。 这充分说明,一个安全的社会,必须至少是一个人人享有基本生存保障的社会,如果我们社会的一部分人失去了这种保障,或者一部分人的幸福生活必须由另一部分人来支付代价,那么这个社会将缺乏安全感,也有违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 相关专题:民工讨薪不成怒杀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