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专家称转移贪污受贿资金应列入洗钱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04:10 北京晨报

  综合新华社消息 中国人民银行4日发布的信息称,《反洗钱法》起草工作目前已取得重要进展。我国将有步骤地将反洗钱监管领域扩大到证券、保险行业,特定非金融行业也将尽快被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

  据介绍,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工作会议2日在北京召开。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说,针对我国现行《刑法》第191条洗钱罪规定存在上游犯罪范围过窄,洗钱罪犯罪
构成主观要件规定过于严格等问题,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小组同步开展了修订《刑法》洗钱罪规定问题的研究。据介绍,制定《反洗钱法》以及修订我国《刑法》洗钱罪规定,不仅是国内反洗钱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迫切要求。

  而其他规章制度也在根据当前形势作出相应修订。人民银行正在组织对《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三项规章作全面修订。

  周小川在会议上还说,金融监管部门应认真总结在银行业反洗钱监管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有步骤地将反洗钱监管领域扩大到证券、保险行业。

  此外,特定非金融行业也将尽快被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周小川说,有关成员单位应抓紧研究在律师、会计师、房地产、拍卖等洗钱高风险行业建立反洗钱监管制度。

  ●专家观点

  转移受贿资金应列入洗钱罪

  在9月2日举行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工作会议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认为:现行《刑法》第191条对洗钱罪的规定存在上游犯罪范围过窄,洗钱罪的犯罪构成主观要件规定过于严格等问题。

  记者查阅《刑法》获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规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对此,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指出:掩护投机性资本出入境的行为应该列入洗钱罪,因为这些资本会对国家的金融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此外,与金融诈骗、挪用公款和贪污受贿等重大犯罪相关的资金转移行为也应属洗钱罪。

  对于洗钱罪的犯罪构成主观要件,《刑法》规定行为人必须“明知”经手的钱是毒品等四项犯罪的违法所得及收益。赵锡军认为,该规定要求检察机关拿出证据,这给公诉增加了困难。同时,很多处于洗钱中间环节的人,可能并不知道钱的来路和用途,但确实协助了洗钱,因此存在过失,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现行《刑法》的规定并不能覆盖到这些人。晨报记者 李若愚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