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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程序 股改办法正式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05:1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据新华社北京9月4日电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在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完毕后,经过修改完善,中国证监会4日正式发布并实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分8章,55条,6300余字。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8月26日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和建议350份。据统计,正式发布的《管理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
比,所作的修改共有151处,涉及45条之多。证监会在总结试点阶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下一步改革面临的实际情况,发布了《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程序规范,明确政策导向。

  据介绍,在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程序安排方面,这一办法与试点期间相比作出了5处主要调整。对改革动议、合议制度、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协商时间安排、改革方案修改和停牌安排等主要方面作了适当的调整、充实和完善:

  一是对改革动议的提出作了调整。为使改革更具有可操作性,除继续保留试点期间采用的“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进行改革的原则性要求外,增加了“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动议改革的规定。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股东会议的合议形式。根据《指导意见》,股权分置改革是为A股市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作出的制度安排,是股东之间协商解决利益平衡问题。《管理办法》将试点中采用的“临时股东大会”制度,进一步明确为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并对相关文字表述和程序安排作了相应调整。

  三是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协商时间安排有所改进。由试点期间自公告进行改革试点之日起征集流通股股东意见,开始沟通协商,改为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进行。这样安排可以使改革周期缩短为30天左右。

  四是对改革方案的修改提出了限制性要求。由试点期间可以在临时股东大会前15天协商修改改革方案,调整为协商结果公布、公司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修改改革方案。这样安排既保证充分协商,又强调保持方案的稳定性,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是停牌安排不同于试点阶段。取消试点期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布后,公司可以选择股票复牌的规定,保留股东沟通协商期间和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止两个时段的停牌安排。见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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