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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不可“自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09:2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在行政执法中,法律法规赋予了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限。然而,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将其“自由”运用,成为执法有失公正与行政腐败的一个问题。自由裁量权在行政处罚中的“自由度”过大,一些违法者了解法律上允许存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为了减少或逃避处罚,常常找关系,托人情,使法律执行偏宽。而具体掌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法人员,又可以此谋取私利,致使执法不严。

  由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过大,同一件违法案件的经济处罚可能相差几倍到十几倍,行政执法的尺度也比较难以正确掌握。同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也时常成为某些领导打招呼、说人情的“理由”。

  某地行政部门在处理一个涉及市场管理法治案件中,发多达5次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罚款从起初的20万元最终降至5000元,令行政执法部门处于十分难堪的境地。

  针对社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面的反映与问题,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面向社会聘请并成立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社会公开评审团”,评审团由所在区的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等20多人组成。自由裁量评审团研究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社会公开评审办法”,对所要进行的自由裁量公开评审的范围、责任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前不久,评审团对该区查处的加工制造假冒白酒案、销售不合格种子案、伪造营业执照案等5起社会影响较大、自由处罚裁量幅度悬殊的工商行政管理案件,进行了社会公开评审,依法对上述5起案件作出了准确的行政处罚决定,体现出法律的严肃性。

  法律赋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权限,但决不能认为行政执法人员就可以自作主张,而应是依照法律与违法事实作出宽严适度的公正处罚。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社会公开评审,可以增加执法的透明度,实行公开、公正与阳光执法,从而有效防止行政执法有失公正、执法者以此谋私以及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导致行政执法不到位,违法者不能及时得到应有打击,法律在公众中的威信受影响等实际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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