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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排污费罚款还停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09:54 中国环境报

  本报讯过期一个月仍不交纳污水处理费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这是辽宁省鞍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制度实行的新规。

  据悉,鞍山市实行的城市污水征收新规提出,排水量根据供水部门提供的月用水量确定,由排水设施主管部门征收,费用具体征收标准按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此外,对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水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不如实或者拒绝向排水设施主管部门提供排水量、水质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处以3000元或5000元罚款,收回《排水许可证》。

  凡在鞍山市城区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鞍部队及个体经营者,均应按规定及时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否则,对拒绝或拖延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从限期交费之日起计算,每日按应交费的3‰征收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以上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由供水部门停止供水或由排水设施主管部门采取技术措施,令其停止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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