沱江二次污染事故责任人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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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09:54 中国环境报 | |||||||||
记者从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获悉,曾于2004年5月造成沱江二次污染事故的四川省仁寿县东方红纸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文艺,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该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四川仁寿东方红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东方红公司”)2002年12月被四川省政府列为限期整治企业,该公司边整治边生产。2003年12月,四川省
2004年1月,四川省政府督察组暗访时发现该公司漏排废水,再次责令其停产。同年2月,眉山市经贸委批复同意被告单位恢复调试生产,期限为1个月。但在此期间,东方红公司未按规定满负荷运行废水治理设施,也未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对企业排污废水进行检测,违法超标排污,甚至擅自停运部分治污设备。 2004年4月23日至5月2日,四川仁寿地区出现两次强降雨过程,将该公司积累的污染物集中冲排,形成污水团流入沱江,致使河水化学需氧量浓度短期内急剧增高。自同年5月3日开始,沱江资中文江段鱼类因缺氧窒息大量死亡,造成死鱼12万斤,直接经济损失近90万元。 法院最终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张文艺、孙子辉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判处游渝先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