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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佘祥林 为何纳税人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10:44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合肥晚报2日下午,因“杀妻”冤案提出国家赔偿的佘祥林从湖北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256994.47元人身侵权赔偿金,并自愿放弃对该院的其他赔偿请求。此前,京山县政府已给佘祥林发放了20万元生活困难补助款。但这种赔偿方式也引起一些质疑,针对赔偿问题记者采访了行政法学专家、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周佑勇教授。

  政府补贴 无依据但符合法理

  问题一:当地政府给予补贴有无法律依据?政府为司法过错埋单是否合法?周佑勇:这种当地政府的物质补贴,在学理上称“行政物质帮助”或“行政救助”,属于“给付行政”或者“服务行政”的范畴。本案中,当地政府给予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补助,似乎还找不到严格的法律依据。从严格的法治原则看,由于救助源于国家财政,需要得到法律的授权才能进行,但是目前我国相关立法还很不健全。鉴于这种情况,对行政救助似乎不宜以严格的法律规定为依据。当地政府给予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虽然没有法定依据,但可以被认为是符合法理的,也可以被认为是政府自觉接受现代社会赋予其职责的良好开端。至于将这种当地政府给予补贴,视为是政府为司法过错埋单,我认为是不妥的。即使是政府为司法过错埋单,使用的依然是国家的公共财政资源。当地政府此时只是代替国家成为支付主体,从理论上说,政府为司法过错埋单并无不妥。

  过错单位 还没有追偿的规定

  问题二:国家赔偿由纳税人掏钱,过错单位、责任人如何惩戒?有无法律规定?周佑勇:国家赔偿由纳税人掏钱公共财政支付赔偿金后,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国家已经作出赔偿后,公务人员必须就自己在执行职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国家承担个人责任,这在国家赔偿法中有具体规定。当然,国家只对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非法伤害的故意进行追究;追究过失的情形只存在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情形,对于一般工作中的过失,即使是重大过失也不追究。至于过错单位,由于是国家机关,因此目前还没有追偿的规定。(据《法制日报》)(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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