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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有歧义 商场广告惹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10:45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 龚予)“光明草莓酸奶1.3元/杯,第二件同样商品1元”,商场内一条广告词把消费者谢先生惹“火”了。“第二件”到底指一“杯”还是24杯为单位的“件”?“再搞不清楚,我就把他们告上法庭。”谢先生愤怒地说。

  9月3日上午9点,谢先生在石桥铺人人乐超市购物时,发现光明酸奶有特价信息,于是他选了这种酸奶,准备付款时收银员却告诉他,享受不了1元的优惠。

  谢先生研究后发现商场的广告有严重歧义。杯、件都是数量单位,广告中宣传的“第二件”到底指的是再次购买一杯还是以24杯为一单位的件呢?

  商场一许姓负责人表示,广告的原意是1.3元买一杯后,可以享受以1元的价格购买同类型的产品。因为用词不准确才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解,他们愿与消费者协商解决。谢先生认为,如果没有厂家同意,商场也无法举办这种活动,故厂家也要负上部分责任。而光明厂家认为,这完全是商场策划不当导致,他们没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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