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率先为改革创新立法 界定范围明确奖惩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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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12:19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9月5日电据人民日报引述深圳市人大法制办的消息称,为从法律上对深圳特区改革创新工作予以规范、促进和保障,《深圳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近日正式发放到深圳市各机关单位。 该《条例》将“改革”界定为体制改革,包括经济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社会事业改革四个方面;将“创新”分为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服务创新
《条例》一方面要求国家机关、国家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积极推进改革创新工作,一方面鼓励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开展自主创新活动,鼓励个人和其他关心深圳特区建设的单位参与深圳特区各项改革创新工作。《条例》规定,对为改革和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那些不积极推进改革创新甚至故意阻挠等六种情形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责罚。 按照《条例》,如果改革创新措施发生失误,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损失,只要改革方案制定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没有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就可以免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胡谋王岳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