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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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15:17 深圳晚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规定,为检验我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性能,增强市民的国防观念和防空意识,市政府定于2005年9月7日在全市同步进行防空警报试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警报试鸣范围:全市已安装防空警报器的区域实施同步统一试鸣。
二.警报鸣放起止时间:北京时间2005年9月7日11时0分至11时15分。三.具体警报内容: 预先警报:长声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持续3分钟。空袭警报:短声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持续3分钟。解除警报:1长声持续3分钟。 四.防空警报鸣放期间,全市生产、生活秩序及社会活动照常进行。 五.警报试鸣的具体工作,由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作者: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