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官员称遏止腐败国际化需建全球合作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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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20:48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9月5日电(记者樊曦、魏武)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王建明5日在此间表示,随着全球经济技术发展,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日益呈现国际化特点,打击腐败资金转移、腐败分子外逃等活动需要各国合作建立全球反腐合作机制。 在5日开幕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上,王建明表示,从全球视野看,由于跨国腐败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实施犯罪的手段层出不穷,一个国家原有的法律机制对腐败犯罪出现的这
他说,有的犯罪分子利用一国同另一国没有建立引渡条约,从本国逃往另一国,从而一时甚至长期逃避原所在国的法律制裁,严重损害了原所在国法律的权威性。这些过去没有或者未曾遇到的刑事司法问题,正在促使各国更新司法观念,采取新的立法和司法对策等措施并进一步加强合作。 统计显示,自1998年以来,中国检察机关在国内外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成功抓获了潜逃国外的腐败犯罪分子70余人。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等3人贪污挪用公款达4.83亿美元后潜逃美国。经过大量的外交努力,余振东于2004年被美国司法人员移交给中方。 目前,中国已签订了近100部惩治国际犯罪的多边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与21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但是,王建明表示,中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时期,诸多社会矛盾相互交织,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呈现易发多发的态势,需要进一步加强同国际社会的合作。 王建明表示,各国政府应当将打击、预防和控制跨国腐败犯罪列入和平安全的重要议题,制定行动计划,建立腐败犯罪数据和情报交换机制,及时有效地掌握和控制腐败犯罪动向以及犯罪分子的外逃现象和多渠道、多形式的正式或非正式途径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 他强调,打击和预防腐败犯罪的全球性合作机制还没有从根本上建立起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国际社会共同打击腐败犯罪提供了法律框架,但其效能的切实发挥还有待于缔约国通过双边条约或在国内法中对公约规定的内容加以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