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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策划:《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22:06 新华网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6号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已经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五年九月三日
特别策划:《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图)
  8月11日,两名工作人员在兴宁大兴煤矿调度室登记井下水位。墙壁上悬挂的是该矿主要负责人照片。造成123名矿工被困井下的透水事故发生后,大兴煤矿矿主和主要管理人员逃匿,严重影响了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广东省政府要求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对已经逃匿的事故责任人进行追缉。兴宁市8日发出通告,要求煤矿管理人员全部回矿。目前11名主要责任人已全部到案。(新华社记者刘大伟摄)

  特别规定在分析总结近年来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最容易引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15项重大隐患。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瓦斯超限作业的;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超层越界开采的;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就《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答新华社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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